成人视频

关于印发《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云民规〔2025〕3号

各州(市)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工商联: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异地商会依法登记和规范管理,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发挥异地商会桥梁纽带作用,省民政厅联合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工商联制定了《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人视频  中共云南省委社会工作部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5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推动区域经济合作与社会发展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云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某行政区域(以下简称登记地)之外的特定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和组织,在登记地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主要以推动两地经济交流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异地商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异地商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廉洁建设,建设清廉商会,打造信用商会。

异地商会应当牢牢把握非营利属性,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为主要业务,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云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本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为本级异地商会党的工作统一领导部门;县级以上工商业联合会为本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已脱钩或直接登记的由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实施党建归口管理职能的异地商会,由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社会组织审批、执法等工作职能划转至其他部门的,承接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责任,并与同级民政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协同做好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异地商会应当充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要求,坚持“一地一会”、“地域相适”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投资企业和组织为会员的异地商会。

第六条  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登记原籍地为外省省级行政区域、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的异地商会;其他在登记地投资企业数量较多、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显著贡献,确有必要的,可以登记原籍地为外省地市级行政区域的异地商会。

州(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登记原籍地为外省地市级行政区域、本省其他(州)市级行政区域的异地商会;其他在登记地投资企业数量较多、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显著贡献,确有必要的,可以登记原籍地为外省县级行政区域的异地商会。

县(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登记原籍地为外省县级行政区域、本省其他州(市)级行政区域的异地商会;其他在登记地投资企业数量较多、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显著贡献,确有必要的,可以登记原籍地为外省地市级行政区域以及本省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异地商会。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发起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原籍地在登记地内投资,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良好,在活动地域、行业领域具有相应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发起。发起企业不少于10个,且3年内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无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其中,异地商会发起企业出资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来源应当覆盖原籍地半数以上所辖行政区域;

(二)会员组成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由原籍地企业或自然人全资或控股在云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员企业不少于30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合署办公,不得将办公场所设在私人寓所;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其中,省级登记的异地商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州(市)级登记的异地商会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县(市、区)级登记的异地商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  异地商会的名称由登记地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商会”字样三部分依次构成。

省级登记的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云南省XX〔省级行政区划专名或省+地市级行政区划专名〕商会”;

州(市)级登记的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XX州(市)XX〔省+地市或省+县级行政区划专名〕商会”;

县(市、区)级登记的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XX县(市、区)XX〔省+地市或省+县级行政区划专名〕商会”。

原籍地为云南省区域内的异地商会名称不加省级行政区划专名。

第九条  申请成立登记异地商会,由发起人按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规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业务主管单位严格异地商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等审查,加强成立必要性和运作可行性把关,对异地商会初始会员数量、结构和经济规模占比、现有工作基础、预期功能作用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同时征求原籍地工商业联合会等单位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不符合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经济工作以及工商业联合会所属商会改革发展方向的,可不予同意成立登记申请。

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及党委社会工作等相关部门加强审查协同,严格异地商会名称、业务范围审定,切实履行登记审查职责。

第十条  异地商会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地域、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异地商会修改章程,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异地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被撤销登记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异地商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资产清算,清算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期间,异地商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示。

 

  党建工作

 

第十三条  异地商会党组织是党在异地商会中的战斗堡垒,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社会组织党组织基本职责。

第十四条  在异地商会章程中,写入党建工作要求,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党组织设置形式、职责任务、基础保障等内容。异地商会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途径推动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十六条  异地商会党组织参与商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制定或修改章程、确定或调整会费标准、完善管理制度、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接收大额捐赠、重大资产处置、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应当参加或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等相关会议。

    异地商会管理层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之前应当同商会党组织协商一致,存在重大分歧或不能达成一致的,商会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内部治理

 

第十七条  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会员,不得将异地商会办成“老乡会”“同乡会”等。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主要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闭会期间,理事会确有必要将部分职权和紧急事务委托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的,应当经理事会集体研究讨论,并明确委托事项、时限、要求和责任等。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应当由理事会集体作出决定,不得进行委托。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不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异地商会领取薪酬。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理事会应当与其他内部治理机构充分沟通协调,积极接受党组织、监事(会)、会员及职工监督,加强对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会长(理事长)是异地商会理事会规范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依照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所托开展工作,积极推动理事会决议落实,认真督促理事会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切实保障理事会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决权,及时向理事会报告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

会长(理事长)应当根据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理事会会议,对于相关方面提出的临时召集理事会会议提议,应当及时研究并予以回应。会长(理事长)不能按规定履职,致使会议无法正常召开的,要及时启动临时会议召集机制,确保理事会职责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履行。

第二十一条  异地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异地商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商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异地商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应当根据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人员选任应当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讲政治、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标准推荐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章程规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细化人选提名、投票选举、届中增补、卸任罢免等环节规则。

第二十三条  异地商会应当推行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和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加强负责人履职监督;完善从业人员聘用制度,提升服务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异地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或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是异地商会的监督机构,切实履行对异地商会重大决策、财务工作、守法诚信等方面的监督职责。

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异地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专业、行业的不同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按原籍地的行政区划划分设立。异地商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异地商会应当完善人事、财务、资产、会议、活动、机构、档案、证书、印章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做到认真执行,确保各项事务处理有章可循、运转顺畅。

异地商会应当置备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和公告。

第二十八条  异地商会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活动或开展涉外活动时,应当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

第二十九条  异地商会应当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对于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既定内容、范围、周期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异地商会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遵守《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等价格法律、法规及规范涉企收费相关规定,收取费用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并依法开具相应票据。收取费用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负责人、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异地商会收取会费应当同时明确所提供的服务项目,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强制收费、重复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第三十一条  异地商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主动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异地商会应当加强廉洁和诚信建设,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调解制度,预防化解会员矛盾纠纷。内部矛盾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六章  活动开展

 

第三十三条  异地商会应当发挥政治引领、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从事下列活动:

(一)引导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做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部门间的关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收集市场信息,开展市场调查,宣传两地投资环境;

(四)搭建服务平台,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帮助会员提升发展能力;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开展民商事和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劳动关系,化解矛盾纠纷;

(六)加强与原籍地企业联系,积极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经贸合作领域的商务服务,促进两地经济交流合作;

(七)引导会员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助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八)完成登记地和原籍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异地商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吸纳入会;限制或排斥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异地商会;

(二)违反法规及相关政策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摊派或者收费;

(三)未经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四)利用异地商会开展不正当的经营活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在异地商会内部拉帮结派,影响异地商会规范运作;

(六)违反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规定擅自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七)异地商会间互相诋毁;

(八)利用异地商会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牟利;

(九)超越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合作、举行论坛(研讨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对推动业务工作无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异地商会应当加强和改进会员管理服务,提升商会吸引力、凝聚力和代表性,在会员中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会员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异地商会应当充分发挥政治引导、政策宣传、经济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诚信自律、社会治理等作用,更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异地商会应当加强能力建设,打造品牌商会和品牌项目,塑造中国特色商会文化。

第三十六条  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工作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协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异地商会的综合监管和服务引导。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定期组织法规政策培训,加强对异地商会法治意识、合规意识和治理意识的引导教育。支持异地商会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法规政策、产业规划、标准技术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运用数智化技术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异地商会积极参与和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实施,在登记地与原籍地交流合作中发挥作用,提升两地经贸交流、人员交往、信息交互质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异地商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参与两地光彩事业和“万企兴万村”等行动,带领会员履行先富带后富、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按职责做好异地商会中的先进典型选树,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和品牌社会组织展示、社会组织领军人物评价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形成异地商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督促运行失灵失效、矛盾突出、活动异常的异地商会进行整改,无法整改到位或名存实亡的异地商会,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第三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发现异地商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职责提出整改要求;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异地商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异地商会应当配合检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检查。

第四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异地商会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异地商会负责人;

(二)进入异地商会住所、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四)查阅、复制异地商会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依法对被调查异地商会组织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人视频 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成人视频 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民民〔2009〕17号)同时废止。


成人视频 发布
相关文档
主办单位:成人视频
地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成人视频   邮编:650224
版权所有:成人视频-成人色情片   网站维护:成人视频 信息中心  联系方式:12345
滇ICP备17002128号-2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22 滇公网安备 53010302000676号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