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8年,民政部制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进行规范,明确了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有关情形。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省民政厅在前期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结合我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云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基金会管理条例》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六)《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3条,主要包括:信用信息管理原则、信用信息范畴、等级划分标准及对应的差异化监管措施、信用信息管理程序、共享应用等内容。
(一)明确主体和基本原则。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按照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实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
(二)明确信用信息范畴。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三)划分四类信用等级。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类,并从党的建设、内部治理、监管情况、社会信誉等方面对各类信用等级满足的条件和情形进行了明确。
(四)设置差异化管理措施。根据社会组织信用等级从高到低的情形,采取“相对宽松”到“从严监管”的差异化管理措施。比如,对信用等级为A的社会组织,采取以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自我管理为主、登记管理机关抽查为辅的监管措施。非必要不开展现场检查,降低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为D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加强监管。
(五)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社会组织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组织出现不符合当前等级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申请调整自身信用等级。
(六)明确信用信息管理程序。《办法》规定了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异议核实及更正等工作的时限,充分保障社会组织的权益。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按照拟制、告知、申辩、复核、发布的程序进行,并制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各步程序的相应表格,增强工作规范性。
(七)建立信用状况共享机制。《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定期将社会组织的信用等级推送至各相关部门,支持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应用社会组织信用分级结果,建立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形成对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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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社会组织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省民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前期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结合我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云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已同步征询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州(市)民政部门意见。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5年8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省民政厅。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871—65732506
传 真:0871—65630725
邮政编码:650224
通信地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成人视频
附件:云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